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21號原告 梁美春 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劉威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英妹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二、被繼承人 陳劉壬妹 之繼承系統表,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追加其為被告,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所欲追加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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