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晁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晁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晁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晁偉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附表:受刑人陳晁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日109年3月25日109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6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68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3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692號109年度簡字第584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59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2日109年6月30日110年10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692號109年度簡字第584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59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27日109年8月12日110年11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203號(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476號(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號(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3次)犯罪日期109年3月17日109年3月1日109年3月4日、109年3月11日、109年3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32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341、17605、1761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341、17605、176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59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44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44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5日110年12月15日110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59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44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44號確定日期110年11月23日111年1月13日111年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2號(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91號(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91號(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26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366號110年度訴緝字第148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9日111年7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366號110年度訴緝字第148號確定日期111年3月1日111年8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64號(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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