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9號上訴人 張錫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張獅 等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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