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 施映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5,901元【計算式:575地號土地面積2,714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35,000元×被告應有部分比例99/10000×應移轉比例1/2)+(4094建號建物課稅現值371,400元×應移轉比例1/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同地段4094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