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交簡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士交簡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160號),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欄內「住臺中市○里區○○路○○○巷○號
」之記載,均更正為「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住臺中市○里區○○
路○○○巷○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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