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債權人皮爾凱登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茂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奉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如:最新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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