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54號聲請人 陶鴻傑 代理人 黃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5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台灣運籌證│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002│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台灣運籌證│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003│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台灣運籌證│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004│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台灣運籌證│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