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債權人皮爾凱登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茂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如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查報債務人許如勳之住居所,併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請查報謝茂財為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主管機關之報備函覆)。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