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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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徐紹洋 被告 張逸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潘韋丞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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