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浚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浚龍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浚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陳浚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另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有期徒刑,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51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有期徒刑,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30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裁定等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有期徒刑,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按,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04.11│103.04.22│103.04.21││││││├────────┼──────────┼──────────┼──────────┤││││││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新北地檢103年度毒│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3884號│偵字第3127號│偵字第312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125│103年度訴字第1125││事實審││2296號│號│號││├────┼──────────┼──────────┼──────────┤││判決日期│103.09.26│104.02.26│104.02.26│├───┼────┼──────────┼──────────┼──────────┤││││││││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訴第1125號│103年度訴字第1125││判決││2296號││號││├────┼──────────┼──────────┼──────────┤││判決│103.10.28│104.03.17│104.03.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新北地檢103年度執│新北地檢104年度執│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0575號│字第4645號│字第4646號││備註├──────────┴──────────┴──────────┤││編號1-3定應執行刑為1年6月(104執更1686號)│└────────┴────────────────────────────────┘┌────────┬──────────┬──────────┬──────────┐│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犯罪日期│103.04.02││││││││├────────┼──────────┼──────────┼──────────┤││││││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55號││││││││├───┬────┼──────────┼──────────┼──────────┤││││││││法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1308號││││├────┼──────────┼──────────┼──────────┤││判決日期│104.05.28│││├───┼────┼──────────┼──────────┼──────────┤││││││││法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判決││1308號││││├────┼──────────┼──────────┼──────────┤││判決│104.06.3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備註│字第10934號(本件│││││定應執行刑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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