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林峰誼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温亦晨 法定代理人 温旻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林峰誼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收養温亦晨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林峰誼(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與 溫旻 結婚,願收養配偶溫旻之子即被收養人温亦晨(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並經被收養人之生母溫旻同意,雙方已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8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等件,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且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情形,被收養人之生母溫旻亦到庭陳稱同意本件收養。經本院函請彰化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派員進行訪視結果,係認:「……案養父夫妻二人目前皆有穩定之工作以及收入,目前之住家亦為案養祖母所有,不需再額外負擔租賃費用,雙方之家人亦皆同意被收養人由案養父收養,且因案生母即為被收養人之原照顧者,被收養人與其情感依附深厚,目前一家人共同生活於同一屋簷下,相處狀況佳。被收養人本身亦希望被案養父收養,對於案養父之接受度高,相處融洽,且收養一事亦可讓被收養人有健全之家庭生活……夫妻二人之出發點皆以被收養人之身心健全發展為基礎,且評估後被收養人目前亦仍有對父親角色關愛教育的需求……」等情,有收養案訪視評估報告附卷可查;另收養人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有相當資產、正當職業與經濟收入,亦有勞工一般體格檢查記錄表、扣繳憑單影本、崧彰企業有限公司在職服務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收養人已與被收養人之生母結婚,與被收養人自99年起同住,認本件收養有益於家庭之圓滿,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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