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九號
原告福人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
徐盛國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