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6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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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緩字第八二六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確定,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聲請就本案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含IC板一塊)予以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經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再議結果,亦認原處分核無不當,而緩起訴時間為
壹年,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期滿,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0一四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乙份在卷可按,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一台(含IC板)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