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九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楊瑞增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三六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七八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瑞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裁定以新臺幣三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楊瑞增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到署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否則沒入保證金,惟受刑人屆期並未到署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派警拘提受刑人,亦未能拘提到案,此有送達證書三紙,拘票、報告書各二紙在卷可按。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訛,爰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