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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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六五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甲○○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代理行之,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為不受理之判決;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送達自訴人,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稽。而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已逾五日,迄未補正,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黃松竹法官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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