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琡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SYM、鼎豪商標之機車整流器貳拾貳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琡蕙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94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整流器22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一情,業據告訴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 林輝龍 指述綦詳,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對照表、商標授權使用合約書等附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陳琡蕙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於10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次按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5日起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再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琡蕙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94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機車整流器22個,確屬侵害SYM、鼎豪商標權之商品一節,亦據告訴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林輝龍指述綦詳,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對照表、商標授權使用合約書等附卷可參,核屬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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