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71號原告 陳連首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 郭俐文 律師被告 王和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007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而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7,000元(被告於110年10月18日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時之債權本金原為4,000,000元,嗣相對人於110年11月9日具狀擴張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11,837,000元),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應為該金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83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19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40,600元,尚應補繳75,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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