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4年度偵字第8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參小包毛重參點參柒伍公克(送驗時含參只塑膠袋
及參張標籤紙實稱毛重參點貳玖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扣案之第2級毒品安非
他命3小包總毛重3.375公克(送驗時含3只塑膠袋及3張標籤
紙時稱毛重3.293公克)依法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