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8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林秀英 即 張正宗 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6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29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