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苓
訴訟代理人 梁偉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眾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