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8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8132號聲請人登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賴玉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及查報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該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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