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98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被   告  陳高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1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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