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陽振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陽振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陽振興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101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