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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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8號,偵查案號:99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零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5月28日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4包,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3月22日釋放,並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前開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屬毒品,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粉末1包(98年度白保管字第
19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8年度偵字第4253號卷第35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象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其檢驗結果為:送驗粉塊狀檢品1包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07公克(空包裝重0.41公克)等情,有該局98年7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82302016
0號鑑定書1份在偵查卷可憑(見98年度毒偵字第1080號卷第3頁),足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另就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粉末4包(毛重分別為
0.96公克、0.96公克、0.96公克、0.97公克)(98年度安保管字第22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8年度偵字第4253號卷第34頁)聲請沒收銷燬,惟遍查全卷,扣案物品未送鑑定,並無鑑定報告或其他事證可參,實無法證明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故此部份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弘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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