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81號上訴人京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複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被上訴人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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