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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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81號
原 告 陳義臣
陳榮芳
陳誠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