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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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81號
原   告  陳義臣
       陳榮芳
       陳誠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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