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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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家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家華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家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於附表所載之日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編號
5與編號3、4所示2罪分別係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編號3至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為憑,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再受刑人所犯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在案,然既有編號3至5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而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編號3至5所示各罪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2年11月),復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時間、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爰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此外,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於被告一再犯罪,經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第50條所稱「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判決而言,在首先判刑確定日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數罪併罰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法院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理;否則,仍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抗字第966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於附表所載之日分別確定;另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下稱甲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以
108年度簡字第860號判決(下稱甲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108年6月5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編號1至2所示2罪既為甲判決確定日前所犯,即應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無與甲判決確定日後所犯之編號3至5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餘地。檢察官就編號1至2所示之罪逕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史萱萱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7年11月1日│本院108年度│108年1月28日│本院108年度│108年8月1日││││級毒品│肆月││簡字第82號││簡字第82號│││├─┼────┼────┼───────┼──────┼───────┼──────┼───────┼────┤│2│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8年3月5日│臺灣高雄地方│108年8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108年8月22日││││級毒品│玖月││法院108年度││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691││審訴字第691││││││││號││號│││├─┼────┼────┼───────┼──────┼───────┼──────┼───────┼────┤│3│販賣第二│有期徒刑│108年6月初│本院109年度│110年2月24日│本院109年度│110年3月24日│編號3至│││級毒品│貳年貳月││訴字第204號││訴字第204號││4已定應│├─┼────┼────┼───────┼──────┼───────┼──────┼───────┤執行有期││4│販賣第二│有期徒刑│108年7月1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徒刑貳年│││級毒品│貳年壹月││││││柒月│├─┼────┼────┼───────┼──────┼───────┼──────┼───────┼────┤│5│轉讓禁藥│有期徒刑│108年7月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