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3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國華 、 林映間 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
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回,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彰化縣○○市○○○段○○○○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被繼承人 翁潮和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遺
產清冊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遺產附表。
五、被告翁國華於民國105年3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六、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