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八八七號
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