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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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6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秉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汪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