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楊世麒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18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究其所犯殺人等數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5年7月14日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就其所犯殺人等數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10月,該裁定經囑託其當時所載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送達,於105年7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18號卷103頁)。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105年7月28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8月2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09年4月30日始具狀提起抗告,於同年5月4日送達本院,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