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紘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