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鄭秋陽 被告 詹雅筑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7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被騙詐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107年度易字第72號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