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碩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億盼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根國際購物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摩根國際購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4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