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亞樵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八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施亞樵之被繼承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施亞樵及其他本件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具狀補正提出起訴狀,並列明本件全體被告之姓名、地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之起訴狀繕本。
三、提出如附表所示十八筆土地(○○○鎮○○段○○○鄉○○○段)之全份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四、查明原先起訴狀之附表,是否漏○○○鄉○○○段○○○號土地?倘是,補正之起訴狀應予補正。
五、查明原先起訴狀之附表,其中就編號3之石門段一三一地號土地,各被告之持分係二十八分之一或所載之二十九分之一?倘誤載為二十九分之一,應予以一併更正。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