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富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富民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富民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之規定,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起施行,而本件受刑人何富民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經修正,惟其所犯如附表之罪所受多數之刑,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其併合處罰之要件均無不同,對於受刑人並無任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何富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間之關連性、時間密集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5月20或21日某時│102年5月12日│103年2月13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713號│年度偵緝字第693號│年度毒偵字第64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365號│103年度訴字第1086號│104年度簡字第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3日│104年1月29日│104年3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365號│103年度訴字第1086號│104年度簡字第41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3日│104年2月24日│104年4月17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緝字第│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54│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緝字第│││644號│00號│645號│└──────┴─────────────┴─────────────┴─────────────┘┌──────┬─────────────┬─────────────┬─────────────┐│編號│4.│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共5罪)││├──────┼─────────────┼─────────────┼─────────────┤│犯罪日期│①101年3月6日│①101年4月10日││││②101年4月10日寄件後某日│②101年5月18日││││③101年4月16日寄件後某日│③101年6月14日││││、101年4月18日寄件後某│④101年5月23日││││日│⑤103年3月3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56號、102年度│年度偵字第156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300號│偵緝字第130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決├────┼─────────────┼─────────────┼─────────────┤││確定日期│104年3月20日│104年3月20日││├─┴────┼─────────────┴─────────────┼─────────────┤│備註│編號4、5之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46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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