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更(一)字第2號原告張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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