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見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童裝服飾叁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見旭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4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商標童裝服飾3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4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而前開案件所扣得仿冒童心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小熊頭」商標之童裝服飾3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有商標鑑定證明書、鑑定資格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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