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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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5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0號原告 李慧芬
李黃冊 李騏宇 李翎伊 李柏諺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涂雅芬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秀蓮 訴訟代理人 陳能武
溫大瑋 戴素珍 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曹啟鴻 縣長訴訟代理人 陳亮妘
劉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公保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臺訴字第0000000000A號及 銓敘部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部訴決字第930號訴願決定,合併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詹日賢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