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346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有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簽章之聲請狀,或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經理人乙○○所任事務範圍內之事項之依據。(按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民法第555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公司之經理人並未排斥適用,是公司經理人就其所任事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固有代表公司應訴之權限,惟如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非為其所任事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則無此權限)。此項裁定已於99年7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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