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84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