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簡鈺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壹仟貳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本金198,212元,暨自起息
日民國94年1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易貸金】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402,237元,及其中本金125,292自起息日10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70,774元,暨自9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所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㈡債務人簡鈺臻於94年1月5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
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簡鈺臻│自94年11月28日│至104年8月31日│年息百分之20│││198,212元││起│止│││││├───────┼───────┼──────────┤││││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起│││├──┼─────┼─────┼───────┼───────┼──────────┤│2│新臺幣│簡鈺臻│自109年7月2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25,292元││起│││├──┼─────┼─────┼───────┼───────┼──────────┤│3│新臺幣│簡鈺臻│自94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70,774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3│新臺幣│簡鈺臻│自94年11月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70,774元││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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