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永久地上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33號原告 張明正
張玖妹 張代兒 張修儀 張修民 陳欽飛 張吳如鳳 張霓雲 張麗華 段方方 張修齡 陳柿 黃 張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 律師被告錢 劉美枝 訴訟代理人 黃郁叡 律師
錢庭發 被告 王賢源
張王阿珠 王阿貴 兼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翁王阿英 被告 柯春華 訴訟代理人 鄭光評 律師被告 柯志函
柯志杰 柯浩翔 林永蘭 住中國福建省閩侯縣○○鎮○○村○○00號(現已出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永久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8日上午11時30分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