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永久地上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33號原告 張明正
張玖妹 張代兒 張修儀 張修民 陳欽飛 張吳如鳳 張霓雲 張麗華 段方方 張修齡 陳柿張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 律師被告錢 劉美枝 訴訟代理人 黃郁叡 律師
錢庭發 被告 王賢源
張王阿珠 王阿貴 兼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翁王阿英 被告 柯春華 訴訟代理人 鄭光評 律師被告 柯志函
柯志杰 柯浩翔 林永蘭 住中國福建省閩侯縣○○鎮○○村○○00號(現已出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永久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8日上午11時30分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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