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1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11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茜茹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茜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賴茜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晚上8時42分許,在逢甲大學(臺中市○
○區○○路000號)操場旁鐵架上,徒手竊取 潘子珉 放置之外套及包包等物(詳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得手後離去。㈡於112年12月19日晚上7時17分許,在逢甲大學操場旁鐵架上
,徒手竊取 謝東育 放置之包包等物(詳如附表編號14至18所示),得手後離去。
㈢嗣因潘子珉、謝東育發覺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沿途監
視錄影紀錄,循線追查,並於上開地點實施誘捕後當場逮捕賴茜茹,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潘子珉、謝東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茜茹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潘子珉、謝東育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偵卷第35至36、69至73、77頁)、本案誘餌背包照片3張(偵卷第79頁)、誘捕過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偵卷第80至81頁)、現場查獲被告之照片31張(偵卷第81至82頁)、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張(偵卷第82至88頁)、被告衣著特徵比對照片2張(偵卷第89頁)、現場蒐證照片、本案操場旁鐵架GooleMap位置圖各1張(偵卷第83、91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如事實及理由㈠所示犯行,尚竊得如附表編號1、3至5所
示之外套1件、行動電話1支、耳機充電盒1個、錢包1個等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偵卷第44頁),核與告訴人潘子珉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偵卷第49至51頁),並有前引之員警職務報告存卷可查,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記載,然此部分犯罪事實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犯罪事實㈠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如事實及理由㈠、㈡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竟仍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犯罪情節、所竊得財物價值,及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偵卷第37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所犯數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其所犯2罪,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本件2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告訴人2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其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於被告所犯各該罪責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犯罪事實主文1外套1件事實及理由㈠賴茜茹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PUMA黑色包包1個內含本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3行動電話1支㈠型號:iPhone13。㈡顏色:黑色。㈢半透明手機殼1個。4耳機充電盒1個㈠型號:AirPods。㈡不含耳機。5錢包1個內含本表編號6至13所示之物。6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多元7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8郵局提款卡1張9icash卡1張10悠遊卡1張11健保卡1張12身分證1張13學生證3張14黑色肩包1個內含本表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事實及理由㈡賴茜茹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4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現金100元16行動電話1支型號:SAMSUNGA52。17眼鏡1副18鑰匙1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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