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7號原告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東益 原告 盧俊良祐聖科技企業社原告樂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芳 被告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曹恒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3人分別對被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衡情渠等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一同起訴,惟此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進行,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自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個別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納之裁判費,合先敘明。是以,原告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56,752元及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原告盧俊良即祐聖科技企業社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47,609元及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原告樂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3人分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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