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78號原告 陳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杏美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1段226號房屋全部遷讓交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5,3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0,000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涉訴訟標的係主張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第二項所涉訴訟標的則係依租賃契約請求給付租金,準此,該二項訴訟標的顯然在經濟上係各自獨立,彼此間並無主從競合或選擇關係者,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就原告主張之上開訴訟標的合併計算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後為838,614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3,300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65,314元=838,6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6,17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0年12月14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