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壹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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