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二)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更㈡字第31號上訴人甲○○
子○○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 律師被上訴人丙○○兼訴訟代理人癸○○被上訴人己○○○即戊.
壬○○即戊○.丁○○即戊○.庚○○即戊○.辛○○即戊○.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㈠上訴人起訴內容(見原審卷第120-124頁辯論意旨狀):
⒈上訴人甲○○、子○○主張:被上訴人丙○○冒標其等之
合會金,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丙○○給付上訴人甲○○、子○○各新台幣(下同)62萬元本息,並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上訴人丙○○、癸○○於94年7月7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癸○○並應塗銷系爭不動產於
94年7月28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⒉上訴人子○○主張:被上訴人丙○○向其借款200萬元,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丙○○給付200萬元本息,亦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上訴人丙○○、癸○○於94年7月7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癸○○並應塗銷系爭不動產於94年7月28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見原審卷第120-124頁辯論意旨狀)。
㈡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本院前審以95年度上字第592號判決:上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發回。本院再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83號判決:
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子○○後開第2、3、4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與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⒉被上訴人丙○○應給付上訴人子○○200萬元,及自94年
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被上訴人丙○○、癸○○於94年7月7日就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⒋被上訴人癸○○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臺北縣板橋地政
事務所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於94年7月2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原狀。
⒌其餘上訴駁回。
㈢上訴人甲○○、子○○以及被上訴人丙○○、癸○○均不服,分別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⒈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31號裁定:駁回被上訴人丙
○○、癸○○之上訴。是上訴人子○○起訴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以及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部分之訴,經本院更一審判決⑴被上訴人丙○○應給付上訴人子○○200萬元,及自9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上訴人丙○○、癸○○於94年7月7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⑶被上訴人癸○○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臺北縣板橋地政事務所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於94年
7月2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原狀部分業已確定。
⒉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32號判決:⑴本院更一審判
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甲○○、子○○各請求被上訴人丙○○、戊○○連帶給付62萬元本息及上訴人甲○○請求被上人癸○○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上訴暨該等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⑵上訴人甲○○其他上訴駁回。是上訴人甲○○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丙○○與癸○○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夫妻贈與行為及移轉所有權行為應予「撤銷」部分(見本院卷第4頁反面),亦已確定。
㈣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再追加請求被上訴人丙○○與癸○○
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夫妻贈與行為及移轉所有權行為應予「撤銷」(見本院卷第57頁),依前揭說明,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葉國乾附表:
土地標示:
┌────────────┬──┬──────┬────┐│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臺北縣板橋市○○段○○○號│建│367平方公尺│1/10│└────────────┴──┴──────┴────┘建物標示:
┌──────┬────┬──┬────────┬────┐│門牌號碼│坐落基地│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臺北縣板橋市○○○段│5184│一層:109.32│全部││自強新村49號│700地號││平台: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