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56號原告乙○○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7,500元,茲扣除原
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4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本票影本,並逕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準備書狀應說明:請求被告共同負擔 張陳根月 醫療費用2分
之1之依據為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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