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96號原告 孫宏志 訴訟代理人 徐員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聰明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7,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二、被告張聰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智揚